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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回归本位的大学章程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2014年06月27日 00:00  点击:[]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自古以来,大学就在文明盛衰、社稷起伏与民族兴亡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神圣使命。大学的精神和本质是支撑大学发展的不竭动力,紧紧抓住大学精神和本质所在,建设回归大学本位的章程,既是现代大学的自主价值选择,也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无“章程”的表述,但最早追溯到宋代书院的院规、训示,也具有章程的早起形式和内涵。到了近代,《京师大学堂章程》的出现奠定了中国大学章程的雏形。可以说,中国的大学章程也有其一定的历史传承性,现代中国大学章程一定是在大学文化历经长久积淀和发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体现着大学办学的规范严谨程度和理念价值追求,理应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如何制定大学章程?清醒的问题意识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是不二法门。大学时研究高深学问的殿堂,直面苍生的人文关怀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成为大学最鲜明的价值符号。而一段时间以来,受制于固有制度的藩篱和定式思维的羁绊,大学所承载的切问人世、穷通奥义的追求一度被功利化的趋势所替代,大学成了生产社会“标准零部件”的工厂。回望蔡元培先生的“大学观”,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蔡元培先生认为,大学是“研究学问之机关”;大学教育的目的是育“完全之人”,而非制器;大学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指导社会”和“效力社会”。今天,回归大学本位、守护大学精神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大学章程关涉学校发展的根本,应该成为回归“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大学本位的坚实保障和强大支撑。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和教育部高校章程建设的试点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自起草之始就确立了制定一部“能够突出学校特色,回归大学本位,守护大学精神,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办学’进程、为学校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实保障”的章程的目标。

一、发挥学科优势,坚持民主立章

早在2006年,在教育部的积极倡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就启动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工作。启动工作伊始,学校即明确了发挥学科优势和坚持民主立章相统一、专家支持和全员参与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成立了由书记和校长挂帅的起草委员会,由知名法学、教育学教授领衔的咨询专家小组以及负责具体工作的起草小组,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大学章程对于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旦正式发布就应该成为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的“宪章”和“基本大法”,所以必须保证章程的高质量和高水准。一方面要确保章程的每句条文、每个提法言之有据,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还要保证章程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为此,人民大学在章程制订过程中紧紧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广泛邀请以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高等教育三个学科著名教授为主的多学科专家参与其中,为章程制订提供专家意见。例如,在修改过程中,起草专家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学专家莫于川教授提出,在教职工义务中的“遵守职业道德”后面,应明确提出“遵守学术规范”,因为现代我国已存在一些由高校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文件规定的学术规范,它们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而是逐渐被认为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提交教育部审核之前,我们还邀请学校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何家弘对章程文本语言进行了全面的审校。

同时,章程制定要做到官方性和群策性相结合,既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体现作为举办者的国家的官方性;又要广泛吸收基层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力求让所有的教职工、学生都能知晓并积极参与制定和修改,做到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体现作为办学依靠力量和培养对象的教职工和学生的群策性。2012年5月份,学校正式将征求意见的通知、章程征求意见稿、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已有的11项作为章程基本支撑VDE规章制度印发全校,分别在学校主页和内网的通知公告栏里予以宣传,并长期置顶。文件通知要求各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高度重视,把做好征求意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为征求意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建言献策。要求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董事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及校友总会的秘书处所在单位或联系单位代表学校,专门征求并及时报送上述组织机构的修改意见。学校因此掀起了讨论和参与章程制定工作的热潮。例如,教代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校工会向全体236名代表全部发了书面通知,认真汇总了代表们的修改意见。学校通过一系列举措,保证了章程制定工作的全员参与,体现了师生的主人翁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制定,七年间十易其稿,全面征求起草委员会委员意见3次,全面征求咨询专家意见3次,全面征求全校所有职能部门意见2次,先后召开各类专门会议近20次,广泛听取现任校领导、学校老领导代表、全体中层干部、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等近千人次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章的要求。

二、回归大学本位,落实自主办学

章程承载大学精神、宣扬大学使命,对于回归“学术为魂、育人为本”的大学本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和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制定章程,将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责关系、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群众参与管理的具体形式和途径等重大事项加以规定,才能真正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为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章程》突出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人才培养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作为学术事务决策和审议机构的定位,厘清它们的权力和职责,用制度保证教授参与学术管理,并确保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章程》还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以此来保证学术权力的独立行使;《章程》将“学生”和“教职员工”两章置于“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等其他章节之前,明确其首要地位,注重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等等。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我们努力确保《章程》是一部能够为“学术为魂、育人为本”提供保障、推动人民大学向“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不断迈进的《章程》。

《高等教育法》阐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含义和应该涵盖的七方面内容,对照这七个方面,结合自身实际,《章程》在第一章第五条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制度安排上进行了探索。例如,在落实机构设置与人事调配权方面,《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经过多年探索自主设置的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定位与职责;在落实教学自主权方面,学校近年规划成立了打通本科与研究生教育、课内与课外教育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并将其职责写入了《章程》,着力推进整体的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在落实财务自主权方面,《章程》规定了“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等内容,对学校基金会的职责也做了明确界定;在落实国际学术交流权方面,《章程》明确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学校经多年探索并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中法学院,就是国内第一家以国内高校为主的、第一家以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为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希望通过章程制定及其配套工作来推动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从而把办学自主权的落实稳步往前推进。

三、彰显学校特色,突出指导作用

制定大学章程的难题之一是如何做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既能体现国家主管部门的整体要求,体现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遍精神,又能切合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突出传统和特色。因此,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学校的历史传承、精神风骨、学科特色和办学优势并反映在章程之中,避免出现“千校一章”,成为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一个关键所在。

我们认识到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也是彰显特色、增进和谐、凝聚共识、整合力量的过程。胡锦涛同志2010视察人民大学时充分肯定了学校“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办学宗旨,希望学校早日建成“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习近平同志2012年考察学校时也充分肯定学校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我们把这些内容连同“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的学校建校历史都写入了章程。《章程》在序言部分写入了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把学校标识、校旗、校歌、校庆日等内容单列为一章,加重了分量;明确提出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这些理念与中国人民大学建立之初的历史使命不谋而合,与大学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彰显了学校的特色和传统。学校通过制定并发布章程来进一步突出和宣传自身的办学特色和理念,加强全体师生员工的愿景建设,努力形成推动事业发展的持久合力。

我们在具体制定过程中也始终注重具体条款与学校的核心价值追求呼应。例如为了突出体现“人民”、“为民”理念,除了第一章“总则”中开宗明义强调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外,还专门辟出第七章“学校与社会”,凸显学校的社会责任,强调学校“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为了体现大学最本位的“育人”属性、体现培养“国民表率、社会栋梁”的理念,明确列出了“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等内容,明确列出学校为打通本科生与研究生人才培养、打通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教育而创新设置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及其重要职责等。

在内容条文上,《章程》注重简约凝练,突出指导作用。根据国情和校情,我们在章程起草过程中坚持“全面与简明相结合”的总原则,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努力保持条文的简约和文字的简练。之前学校报请教育部核准的文本,包括序言和9章共10个部分、68条、6157字,相对而言比较简洁。遵守这样的总原则基于三点考虑:第一,章程是大学的“宪章”和“基本法”,旨在明确规定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凡是其“下位法”即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可以具体规定的内容,不在章程中做具体规定。第二,章程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章程在其中处于“龙头”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围绕章程抓好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是章程制定工程的必要环节。第三,章程制定时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理论上还想不明白、实践中需要继续探索的内容,只明确原则的、简约的提法,保持必要的弹性,为在实践中逐步的修订完善留出余地。

四、推进配套实施,强化可操作性

章程重在起草,更重在执行。如果在章程文本中没有体现变革的精神,没有吸收创新的成果,那就是一种形式主义;如果一部好的章程制定出来,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甚至被束之高阁,也是一种形式主义。如何在章程制定和发布之后确保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并在这个过程中把党和国家的办学要求与学校自身办学特色紧密相结合,把先进的办学理念和高校改革的现实基础紧密相结合,以此来推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学章程建设的应有之义。

章程的制定时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各方利益主体对大学章程价值的认同和信赖,就是章程价值的一种重要体现。让各个利益主体明悉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是章程的浅层功能,让他们积极参与到大学章程建设的全过程,为学校事业而通过章程的纽带互动起来,才是章程建设的最终目的。因此,如何在《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实施过程中建构和完善教师学生的权利实现机制,保证教师与学生能够有效参与所有事关教师、学生利益的事项,是学校始终的努力方向。在起草过程中,学校积极争取各个层面的师生参与其中,充分吸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内容方面,《章程》充分保证人才培养为先和师生的主体地位;在实施阶段,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章程》为指导不断完善人才、人事、组织、财务、资产方面的制度,建设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校的运行机制,保障师生的权利,保障校园文化的先进性。

学校致力于通过章程建设来推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拓展民主管理的渠道,推进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章程》在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建立党委、行政协同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结合学校的实际,对校党委、党委常委会议及校长、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职权范围作了规范,明确了职责边界;《章程》明确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了学校内设机构的类别、设定权限和原则、突出了学校层面向院系层面的放权;《章程》注重对学校内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明确了教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为保障《章程》的有效执行,我们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规范工作。修订与《章程》不相适应的条款,或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一个详尽的、全面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体系,以此来推动学校真正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按照教育规律和学术逻辑办事,真正做到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师生为重。

作为首批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大学章程,从开始酝酿到正式发布,《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展现出的是一种“专家支持、全员参与、回归本位、彰显特色”的努力方向和“永无止境、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在探索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引领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步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道路上,人民大学愿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进步。

(摘自《中国高等教育》2014年第3、4期)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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